(2015)连刑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蒋茂群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茂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070号罪犯蒋茂群,绰号蒋二,无业。罪犯蒋茂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7月18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1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以(2012)滨刑初字第008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蒋茂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蒋茂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蒋茂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蒋茂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茂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