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三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三初字第00946号原告李某某,男,1985年8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周某某,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振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杜丽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