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魏利俊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利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481号罪犯魏利俊,男,汉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和林格尔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9日作出(2008)和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利俊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1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5年1月19日,执行机关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魏利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魏利俊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利俊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记功四次,原判财产刑罚金7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历次减刑裁定、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利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罚金,本次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利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文海审 判 员 孙彩霞代理审判员 韩 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