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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金涛与沧州市万冠贸易有限公司、河北狮源康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涛,沧州市万冠贸易有限公司,河北狮源康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张金涛。委托代理人崔术岭,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万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程庄子村。法定代表人张建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勇,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狮源康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16号。原告张金涛与被告沧州市万冠贸易有限公司、河北狮源康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术岭、被告沧州市万冠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狮源康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金涛诉称,原告分别于2012年6月30日、2012年12月7日与被告沧州市万冠贸易有限公司就位于沧州市永济东路16号被告河北狮源康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狮源功夫粥快餐店及综合楼2-3楼装饰装修工程签订2份《装修协议书》。2012年6月30日签订的《装修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狮源功夫粥快餐店的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工程造价为80000元,工程期限自2012年7月2日至2012年7月27日,工程款分四次支付,即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款总造价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尾款15%,剩余部分为质保金在工程交付3个月后支付。协���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欠原告工程款16000元。2012年12月7日签订的《装修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综合楼2-3楼的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180000元,工程期限自2012年12月8日至2013年1月8日,工程款分四次支付,即合同签订后支付80000元,工程进展一半时支付8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10000元,剩余部分为质保金在工程交付3个月后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亦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后经被告沧州市狮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与原告核算,被告至今仍欠原告工程款71000元。上述两项工程款合计87000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7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沧州市万冠贸易有限公司辩称,1、对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本案装修合同没有验收,被告多次要求原告验收并决算,但原告迟迟未来,有部分装修存在瑕疵,不符合装修规定,被告多次通知原告前来维修。2、如果原告主张工程款,应当开具工程款税票,但至今未开具任何票据。被告河北狮源康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河北狮源康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沧州市狮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分别于2012年6月30日、2012年12月7日与被告沧州市万冠贸易有限公司签订2份《装修协议书》。2012年6月30日签订的《装修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狮源功夫粥快餐店的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工程造价为80000元,工程期限自2012年7月2日至2012年7月27日,工程款分四次支付,即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款总造价的40%,工程进展一半时,付给工程款总造价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尾款15%,剩余部分为质保金在工程交付3个月后支付。2012年12月7日签订的《装��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综合楼2-3楼的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180000元,工程期限自2012年12月8日至2013年1月8日,工程款分四次支付,即合同签订后支付80000元,工程进展一半时支付8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10000元,剩余部分为质保金在工程交付3个月后支付。两份协议均约定,工程报价外的工程或工程项目的材质、工艺发生变化时,需沧州市万冠贸易有限公司认定后,以“现场签证形式”由被告沧州市万冠贸易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签字为准,并列入竣工决算追加当中。2013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河北狮源康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沧州市万冠贸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勇核算工程款,尚欠原告7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涛与被告沧州市万冠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的双方为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故原告就该合同要求被告河北狮源康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银行对账单不能证明被告就第一份装饰装修合同尚欠原告工程款16000元,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与被告河北狮源康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沧州市万冠贸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勇于2013年12月26日核算的“功夫粥二三层装修欠款情况说明”,能够证实第二份合同所涉及装饰装修工程已竣工,被告欠原告工程款71000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沧州市万冠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7100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北狮源康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75元,由原��承担400元,被告承担15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海平人民陪审员  姜雯雯人民陪审员  刘鑫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祁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