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淮法执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许加强、许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阳县龙盛祥养鸡专业合作社,许加强,许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淮法执字第132-2号申请执行人淮阳县龙盛祥养鸡专业合作社。代表人靳鑫宁,女,系该合作社负责人。被执行人许加强,男,汉族,农民,1967年10月18日出生,住周口市。被执行人许祥林,男,汉族,农民,1978年8月4日出生,住周口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淮民初字第06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27日立案执行,于2010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许加强、许祥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加强、许祥林于2010年11月9日前按(2009)淮民初字第06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许加强、许祥林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许祥林之女许行行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祥林之女许行行存款二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常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