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田玉林与李国华、于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林,李国华,于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85号原告田玉林,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刘艳,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华,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于文海,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林与被告李国华、于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90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69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玉林负担。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刘殿刚人民陪审员 李艳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侯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