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布占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布占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2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住所地:沂南县。诉讼代表人:阚利华,沂南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杰,系沂南县支行资产保全部主任,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梁秀江,系沂南县支行资产保全部科员。被告:布占民,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谷县。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被告布占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