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围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宋国平与被告魏国、被告白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平,魏国,白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57-1号原告宋国平,男。被告魏国,男。被告白金玲,女,1979年6月29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棋盘山镇罗字六号村七号营子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平与被告魏国、被告白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白金玲在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10210291100767813)的存款73304.10元予以冻结,原告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白金玲在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10210291100767813)的存款73304.1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权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雨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