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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初字第02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2368号原告王某。被告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彦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晨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