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2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2368号原告王某。被告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彦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晨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