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北京迪乐空间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大连嘉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迪乐空间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大连嘉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北京迪乐空间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嘉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迪乐空间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嘉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迪乐空间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22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谷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