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徐如与孙丽、张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1795号原告:,徐如(曾用名徐茹),女,汉族。被告:孙丽,女,汉族。被告:张春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如与被告被告孙丽、被告张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如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被告孙丽、被告张春伟在银行存款XXXXXX元予以冻结,原告提供自己轿车一辆(车牌号:皖L×××××)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被告孙丽、被告张春伟在银行存款XXXXXX元予以冻结。二、对原告徐如轿车一辆(车牌号:皖L×××××)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继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议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