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常瑞与薛晓鹏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常瑞,薛晓鹏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0998号原告��常瑞,女性,年龄31。被告薛晓鹏,男性,年龄37。院在审理原告赵常瑞诉被告薛晓鹏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常瑞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原告赵常瑞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曹元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