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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常瑞与薛晓鹏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常瑞,薛晓鹏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0998号原告��常瑞,女性,年龄31。被告薛晓鹏,男性,年龄37。院在审理原告赵常瑞诉被告薛晓鹏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常瑞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原告赵常瑞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曹元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