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余方建、余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陆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方建,余某,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方建,出生地安徽省潜山县,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王中强,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某,出生地安徽省怀宁县,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怀宁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陆彬彬,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陆某,出生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职工,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钱林华,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方建、余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陆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琼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方建、余某、陆某及辩护人王中强、陆彬彬、钱林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余方建、余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由被告人余某通过qq与买家焦轶翔、唐国强联系,被告人余方建再通过qq联系上家向买家发货,被告人余方建、余某向焦轶翔出售仿真m92f气枪一把、向唐国强出售仿真m84气枪一把。期间被告人余方建通过qq聊天接单后联系上家向买家发货,先后向被告人陆某出售仿真m92f气枪一把、仿真m1911气枪一把及弹匣等配件,被告人陆某购买枪支后将枪支藏匿在其家中。被告人余方建又通过他人提供胡存杰的购买枪支信息,向胡存杰出售ak47仿真枪一把、仿真m92f气枪一把。另查明,上述六把枪支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枪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均具有杀伤力。上述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支付宝交易明细查询记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枪支鉴定书、枪支照片、聊天记录、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方建、余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其中被告人余方建非法买卖枪支6支,被告人余某非法买卖枪支2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具有杀伤力的枪支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余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余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和余方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虽有所不同,但不足以区分主从犯,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余方建、余某、陆某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陆某适用缓刑,被告人陆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余方建、余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方建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二、被告人余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上述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被告人陆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侦查机关扣押的6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及钢珠、气瓶等物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陆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晓人民陪审员 金 兰人民陪审员 沈芳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