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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60号原告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孤岛东采油厂职工,现住该单位。被告田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干警,现住该单位。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