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XX与广州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广州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刘XX。被告:广州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克里木巴依·穆罕。原告刘XX诉被告广州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5日、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8日,原告经顺丰速运将货物运往被告处,5月9日,被告业务经理何少青签收。当日,原告通过QQ联系被告确认已收到货物及数量完整后,支付后续托运费318美金,折算人民币1977元。5月13日,被告通知已经发货。6月12日,原告与被告操作部谢秀芬联系,被告知货已到达目的地。6月16日,被告回复货物被扣。6月19日,被告业务经理回复,一周后未送达将赔付。7月24日,被告答应赔付,但未付款给原告。此后,被告多次承诺赔付但一直未兑现。原、被告执行的是保价运输,货物全部损失,被告应按协议全额赔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货款37498元、运费1977元,合计39475元。原告为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顺丰速运运单,旨在证明原告委托顺丰速运将涉案货物运至被告处。证据2、广州市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路托运单(以下简称公路托运单),旨在证明被告收到涉案货物完整无损,原、被告双方存在涉案货物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证据3、货物内详单,旨在证明涉案货物的详细情况。证据4、保价运输的聊天记录、涉案货物承运过程的聊天记录、被告操作部聊天记录、手机短信,旨在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快件运输均是保价运输,被告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全额赔偿,及被告确认没有送达涉案货物并愿意赔付货款。证据5、托运单五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兴支行明细单、被告对私账户及聊天记录,旨在证明原、被告之间一直存在业务往来,并就丢失手机予以赔偿。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及举证,视为其放弃一审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涉案货物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及被告未尽送达义务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原告通过QQ方式与被告联系,委托其运输涉案手机36部,双方共同确认该批手机价值6116.5美元、运费318美元。随后,原告将收货人情况及通过顺丰速运运送涉案手机的单号903867150736发送给被告。5月9日,被告确认收到涉案手机,在原告支付运费人民币1977元后,被告出具公路托运单(JH:0000574)给原告,载明:“发货站广州,到达站彼德罗巴普大斯克,收货人姓名EvgeniyVlassov,电话7-705-1453411,发货签字刘XX,电话1511253****,货物名称手机,包装纸箱,件数1件(36部)货号:JH-907(注:25部手机+1配件货值在1000元以下、11部手机货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运费25部×8USD=200USD、1配件×8USD=8USD、11部×10USD=110USD,合计318USD,按今天汇率6.2169兑换人民币即1977元,合计运费1977元,结算方式现金预付”。公路托运单下方托运须知:2、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价运输,如有丢失坏,属本公司责任的本公司按100%赔偿等。被告盖章确认。原告提交原、被告之间的QQ聊天记录,内容显示5月13日,被告发运涉案货物。因收货人迟迟未收到货,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6月19日,被告称涉案货物在阿拉木图被税警查扣。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8月2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手机信息,称收到原告发来的银行账号及“今天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是6.1345,人民币要重新算一下。36部手机6116美元×6.1345=37519人民币国外客户确认了”。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短信“关于赔付的款我刚才联系我们马总了给我的回复是国外1月5日赔付1月6日您来结款”。原告还提交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5月9日期间,原、被告之间五笔托运业务的公路托运单、原告支付运费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兴支行明细单、被告对私账户,以及2013年10月18日原、被告的QQ聊天记录,内容显示原、被告双方存在多次的手机托运业务,均是运送给同一收货人“EvgeniyVlassov”,电话“7-705-1453411”,并约定快件运输是保价运输,原告必须告知托运货物价值。因被告至今未送达涉案货物给收货人亦未支付赔偿款,遂酿本案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公路托运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作为托运人依约支付运费,被告作为承运人应依约将货物安全、完好地运送至收货人。被告未将承运的货物运送至收货人的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本案中,被告的公路托运单注明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价运输,如有丢失坏,按100%赔偿。原告托运货物时,申明了货物价值并交纳保价费,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货款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运费的诉请。因被告未将货物安全运送至收货人,其运送义务未完成,由被告收取的运费应予退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运费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并经本庭电话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视为对原告的主张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X赔付货款37498元、运费1977元,合计394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3元,由被告广州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不予退回,由被告履行判决时一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 虞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邢之效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