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宏邺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朋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谭显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宏邺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朋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谭显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2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宏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龙眼工业区工业大道。法定代表人吴俭鸿。委托代理人欧阳永飞,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朋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南区居委会发昌路四横路3号厂房1-2层。法定代表人李龙。被告谭显中,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宏邺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朋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朋堂公司)、谭显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镇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欧阳永飞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多次向被告顺朋堂公司供应电容,被告顺朋堂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向原告出具《对账单》,确认截至2014年12月20日尚欠原告货款172021.65元,被告谭显中同意与被告顺朋堂一同向原告清偿上述欠款,并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欠原告货款172021.65元。但至今被告顺朋堂公司仍未清偿货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清偿货款172021.6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立案之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顺朋堂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件、被告谭显中的人口信息查询、对账单原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两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顺朋堂公司有业务往来,原告曾多次向被告顺朋堂公司供应电容。2014年12月20日,被告顺朋堂公司、谭显中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注明:被告顺朋堂公司、谭显中确认截至2014年12月20日尚欠原告货款172021.65元。被告顺朋堂公司、谭显中分别在该《对账单》上盖章、签名予以确认。后两被告未及时付款,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于2015年1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顺朋堂公司向原告购买货物,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顺朋堂公司收取原告货物后应及时付款,经原告催收后仍未付清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货款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顺朋堂公司清偿货款172021.65元及自立案之日(2015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显中在《对账单》确认其与被告顺朋堂公司拖欠原告货款,从《对账单》内容看,被告谭显中显然知晓并确认与被告顺朋堂公司共同欠款,被告谭显中上述行为应属债的加入,应与被告顺朋堂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而非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朋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谭显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宏邺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021.65元及利息(以货款172021.6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宏邺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70.22元,保全费1380.10元,合计3250.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朋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谭显中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镇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佘凯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