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羊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侯志昌与侯金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志昌,侯金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羊民初字第2号原告:侯志昌,男,194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沈汉,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晓莹,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金允,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高汉元,男,汉族,1950年7月18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原告侯志昌诉被告侯金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侯志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志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志昌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志昌负担(原告侯志昌已预交25元)。代理审判员 冯寿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薛海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