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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匡绪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开发区皋城东路金凤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友道,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二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421103.84元、执行费16611.04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俪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