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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刑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周忠华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忠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执字第409号罪犯周忠华,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甬镇刑初字第6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忠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周忠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忠华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赌场获利37万余元,情节严重,系从犯,罚金和违法所得未上缴。该犯2011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又犯该罪,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忠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未上缴罚金和违法所得,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故酌情扣减执行机关对该犯报请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忠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尹振国审 判 员 曾娇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