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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上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宗建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宗建华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上催字第23号申请人:宗建华。申请人宗建华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40337521342994、票面金额为340000元,出票人宗建华、收款人宗建华,出票日期2014年11月25日的银行本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宗建华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仲文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岑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