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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8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许永亨与陈立健、康奈可(广州)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广东怀远物流实业有限公司、华南日通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亨,陈立健,康奈可(广州)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华南日通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怀远物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8350-1号原告:许永亨,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韩勇,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峥,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立健,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城区。被告:康奈可(广州)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古川浩治。被告:华南日通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负责人:前山高广。被告:广东怀远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李志伟。委托代理人:屠朝锋,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开有,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永亨诉被告陈立健、康奈可(广州)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华南日通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怀远物流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永亨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永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永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许永亨负担。审 判 长  黄 萍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人民陪审员  汤雪霞二o一五年二月十日一一一一书 记 员  冯洁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