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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刑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9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帅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下旬,被告人黄某某以散播被害人徐某某私密照片、视频相威胁,向被害人徐某某索取人民币7000元,后被害人徐某某通过银行卡向被告人黄某某支付人民币2300元。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要求被害人徐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龙湖北城天街”给付剩余的人民币4700元时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犯罪未遂,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另查,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一部被扣押在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已主动代为退赔赃款人民币2300元给被害人,被告人黄某某获得了被害人给予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挡获经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聊天记录,视频截图;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银行转款记录;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鹏程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