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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范多明诉被告党连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多明,党连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77号原告范多明,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5日,住永靖县,农民。身份证号:×××.被告党连苍,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0日,住永靖县,系永靖县公安局民警。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多明诉被告党连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多明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范多明承担。审判员  姬良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