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549号原告赵某某,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被告周某某,女,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让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喻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