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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549号原告赵某某,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被告周某某,女,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让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喻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