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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立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冷孟春与邓国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冷孟春,邓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立保字第20–1号申请人冷孟春,男,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代理人冷斌(系冷孟春儿子),男,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邓国安,男,住广东省江门市。申请人冷孟春与被申请人邓国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冷孟春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邓国安价值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冷孟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邓国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诉前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人冷孟春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汝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戴美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