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执行字第8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高用辉与池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用辉,池信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行字第870-1号申请执行人高用辉,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池信强,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高用辉与被执行人池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9日作出(2013)连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房产、车辆、土地管理等部门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池信强有座落于晓澳镇房屋一座。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裁定查封、冻结上述房屋,现上述房屋暂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致使本案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待有被执行人下落时或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林本剑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 曾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