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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赵小林与李元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林,李元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330号原告赵小林。被告李元建。原告赵小林与被告李元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赵小林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元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赵小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李元建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林撤回对被告李元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赵小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狄毅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