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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刑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廖望金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望金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楼刑一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望金,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4月26日因患重大疾病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现在家候审。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刑(二)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望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贾延武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谢志敏、刘红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李钰婷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2月1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义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望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5日16时许,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被告人廖望金租住房内将被告人廖望金抓获,并对该出租屋进行搜查,当场在该出租屋内卧室床下搜缴2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2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储物间木柜里搜缴3包甲基苯丙胺片剂。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公安民警查获的2包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9.8236克,5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共计63.0530克。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廖望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廖望金予以判处。被告人廖望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望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搜缴的毒品照片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杨某的证言,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岳公物鉴(理化)字【2014】370号毒品鉴定书,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钟荣军、马作平抓获被告人廖望金经过的证言,残疾人证,被告人廖望金的供述与辩解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望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望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望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望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延武人民陪审员  谢志敏人民陪审员  刘红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