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商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董磊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483号原告董磊,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凌泽祥,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平阴华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公司,住所地平阴县。诉讼代表人冯海燕,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一,男,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磊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磊于2014年2月10日向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董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董磊承担。审判员 赵新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