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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辽宁华冶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与黄石山力兴冶薄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华冶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黄石山力兴冶薄板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辽宁华冶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红雨,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付守玉,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石山力兴冶薄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声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华冶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山力兴冶薄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华冶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华冶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26元,减半收取2013元,由原告辽宁华冶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炳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方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