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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李兴科与单明娟、刘干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兴科,单明娟,刘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54号申请人李兴科,男,194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单明娟,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干,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薛民保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单明娟驾驶的、刘干所有的鲁D3X8**号小型轿车一部,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单明娟驾驶的、刘干所有的鲁D3X8**号小型轿车一部的扣押。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