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山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继新、孙学宇与孙学宇、黄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新,孙学宇,黄春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山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黄继新。被告孙学宇。被告黄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继新与被告孙学宇、黄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继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丽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陆涯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