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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山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继新、孙学宇与孙学宇、黄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新,孙学宇,黄春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山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黄继新。被告孙学宇。被告黄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继新与被告孙学宇、黄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继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丽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陆涯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