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郑斌与吉林省宝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斌,吉林省宝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郑斌。被执行人吉林省宝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杜莹。担保人薛博元。担保人张桂芬。担保人吉林省金晟电力工���有限公司。担保人长春大千实业有限公司。担保人翟金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41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两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中六担保人自愿为被执行人欠款进行担保,各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和解协议到期前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411号执行证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旭光审判员 陈陆艳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丛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