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高建辉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577号罪犯高建辉,河北省定州市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作出(2008)正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建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高建辉不服,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石刑终字第00258号刑事裁定,发回重审。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作出(2008)正刑初字第2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建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高建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0)石刑终字第00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建辉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7月10日至2014年10月22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建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