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特确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书凯、宁克臣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书凯,宁克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特确字第47号申请人陈书凯。委托代理人张申涛,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宁克臣。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负责人张国勇,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苏昊,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申请人陈书凯、宁克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3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陈书凯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000元,于2015年3月3日前付清;二、宁克臣不再赔偿陈书凯;三、其他各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向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孟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