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杨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燕媚诉被告欧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遂法杨民初字第2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被告欧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子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某某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欧某某系同学关系,于2014年4月1日被告以投资开厂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800元,约定利息为每月650元,至今为止所欠利息为5850元,共欠款46650元。现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因急事要求被告归还所欠款项,但被告以借口搪塞并拒绝商讨,拒不归还所欠款项。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欧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归还所借款项人民币46650元。原告张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复印件)有: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一份;2、《借条》一份。被告欧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被告欧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40800元,利息为每月650元,借款期限为9个月(自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至开庭之日止,被告欧某某尚未偿还过借款本息。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欧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借条》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欧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欧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4080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之规定,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65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585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欧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40800元和利息5850元,共计46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3.13元,由被告欧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子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仁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