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中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文英诉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英,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中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周文英被执行人周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周文英申请执行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周文英以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卫东审 判 员  曾 莉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之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