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富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尹显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显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民初字第750号原告富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富蕴县。法定代表人陶卫军,该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新,富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险与法律事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魁,富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险与法律事部经理。被告尹显中,男,汉族,1973年2月发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尹显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富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郑见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