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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于君华与重庆市长桥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君华,重庆市长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于君华,男,汉族,1969年1月4日生。被告:重庆市长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昌县昌州街道红岩坪村四社,组织机构代码69390869-4。法定代表人:陶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于君华诉重庆市长桥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君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5元由原告于君华负担。审判员 罗 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丽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