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原告何太平与被告刘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太平,刘冬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1号原告何太平,男。被告刘冬生,男。原告何太平与被告刘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太平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何太平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太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何太平负担。审判员 杨德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园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