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武汉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40号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夏鑫,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祥兵,为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多福路特58号。法定代表人林贤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豪,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