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徐伟.与辽螈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1号原告徐伟,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辽源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诉被告辽源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350.00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贺人民陪审员 王炳岐人民陪审员 刘荫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