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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马执字第0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苏兰与被执行人庄新沂、吴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苏兰,庄新沂,吴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马执字第0190-1号申请执行人吴苏兰。被执行人庄新沂。被执行人吴从新。申请执行人吴苏兰与被执行人庄新沂、吴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马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1、被执行人庄新沂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吴苏兰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被执行人吴从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账户内存款;2、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信息;3、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4、查询到被执行人吴从新有工资收入,该工资由新沂市财政局发放,本院已依法予以扣留。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45000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留工资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扣留的工资款一时无法清偿债务,经与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新马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俊梅审 判 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胡安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向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