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02苏机学与中山市星晨广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苏机学,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朱建辉、肖浩瑶,分别系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星辰广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季志雄。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机学诉被告中山市星辰广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机学于2015年2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机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为438元,由原告苏机学负担(原告苏机学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志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