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民三终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威海市南郊热电有限公司与周承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承杰,威海市南郊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三终字第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承杰。委托代理人王艳霞,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雯雯,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市南郊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汤海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巧蕊,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玳源,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承杰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承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周承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卉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代理审判员 许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毕艳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