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四民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阿XX诉古XX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XX,古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兵四民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XX,男,37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XX,女,33岁。上诉人阿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2014)昭垦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查明,双方于2011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且阿XX带一个婚前之子叫阿尔X,婚后生育一子叫阿力X,现年3岁。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9月13日,阿XX父亲和妹妹殴打古XX并将其赶出家门。双方婚后一直与阿XX父母生活在一起,财产亦在一起,家庭共同财产有300只羊,2011年8月份以8万元购买的928型铲车一辆,小型自卸低速货车一辆。原审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无法共同生活,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古XX的离婚诉请合法,予以支持。婚生子阿力X现年3岁,并且阿XX带有一个非婚生子,故考虑今后有利于子女成长,由古XX抚养为宜,抚养费结合阿XX实际状况及本地生活水平、双方当事人负担能力等情况予以酌定。古XX与阿XX婚后一直与阿XX父母一起生活,故现有的300只羊,一辆928型铲车,一辆小型自卸低速货车按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根据家庭共同财产的状况,考虑到双方结婚至今一直无偿放养家庭牲畜,双方亦有功劳,故本院在家庭财产中析出40只大母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较为合适。阿XX关于返还彩礼的抗辩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准许古XX与阿XX离婚;二、婚生子阿力X由古XX抚养,阿XX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给付至阿力X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三、夫妻共同财产40只大母羊中,20只归古XX所有,20只归阿XX所有,该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付;四、驳回古XX、阿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阿XX负担。宣判后,阿XX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有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40只羊依据不足,夫妻两结婚后一直靠阿XX父母生活至今,双方间不存在可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古XX离家出走后,婚生子一直与阿XX生活在一起,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婚生子由阿XX抚养较妥,抚养费自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古XX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请求二审驳回阿X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结婚证,证明双方于2011年1月13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证明阿XX父母的财产状况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3.照片一张、七十六团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一份,证明古XX脸部和胳膊有伤痕。4.常驻人口登记卡,证明婚生子阿XX出生于2011年12月19日。5.昭苏县众泰兴业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2011年8月25日,安乃提(阿XX父亲)购买928型铲车一台,价值80000元。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古XX与阿XX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不能互谅互让,常因琐事产生矛盾,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判准予离婚正确。父母系子女第一监护人,由谁抚养孩子应看夫妻双方的自身条件,婚生子阿力X年龄较小,古XX作为母亲抚养照顾,对孩子以后的生活成长更为有利。阿XX应按自身实际状况和当前社会消费水平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对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本案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有共同财产,应由古XX承担举证责任。阿XX父母现有的牲畜是双方结婚前客观存在,古XX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该财产包含着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原审判决以双方结婚至今无偿放养家庭牲畜,古XX亦有功劳为由,从阿XX父母现有的财产中,析出40只大母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应予以纠正。综上,阿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2014)昭垦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2014)昭垦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450元,由阿XX负担250元,由古XX负担2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吐拉江·买买提明审判员 张 建 立审判员 王 战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汤 梦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