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陈金合与杨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合,杨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24号原告陈金合,男,1980年2月27日生,汉族。被告杨栋,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因撤诉再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陈金合负担。审判员 刘志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庞彦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