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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陈金合与杨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合,杨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24号原告陈金合,男,1980年2月27日生,汉族。被告杨栋,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因撤诉再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陈金合负担。审判员  刘志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庞彦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