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西安圣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武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圣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武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2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圣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子玥,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金凌,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瑞,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娟。委托代理人丁晨,陕西九州同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平,陕西九州同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圣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娟劳动争议纠纷,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3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因解除劳动合同向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原告:l、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4500元;2、支付2013年8月9日至2014年1月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25万元;3、补办补缴2013年7月8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4、赔偿因原告未办理生育保险致其不能报销的生育费用6000元。2014年5月14日,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未到庭应诉,应承担不利后果等原因,作出未劳人仲案字(2014)96号裁决,裁决:1、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25万元;2、原告为被告补办补缴2013年7月8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3、驳回被告其余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理由如其诉称,形成本诉。经询被告,其称于2013年7月8日入职原告公司从事设计工作,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工资4000元,转正后工资为4500元。2013年12月31日公司通知其放假,待春节后上班。放假期间原告未向其支付工资。2014年正月初七,其给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子玥打电话,郭子玥表示打算不再经营公司,告知其不用上班,次日其回公司见未营业便离去,此后再未回公司。庭审中,被告为证明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及月工资为4500元,向法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2014年2月19日原告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该证明载明被告于2013年7月8日入职原告公司,月工资4500元。原告对该证明上其公司公章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公章系因被告欺骗而加盖,称被告开具该证明系需要做汽车按揭贷款而请其帮忙,被告对该证明的用途予以认可。2、被告电子邮件,内容为2013年7月4日原告公司向其发件邀请被告于2013年7月5日面试。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3、被告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16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郭子玥向被告转帐4326元。原告称该款项为郭子玥此前欠被告的欠款,被告称为其2Ol3年12月份工资。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自入职之日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原告提交的电子邮件、《工作收入证明》、银行明细等证据能够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称2013年12月31日公司通知其放假,此后其再未上班,原告亦未支付工资,2014年正月初七在电话中被告知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且自正月初八后再未回公司,故被告主张原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被告主张在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予支持,唯其主张期限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调整。被告自2013年12月31日后再未上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应自其主张之日即2013年8月9日计算至12月31日。因原告未提交被告工资证明,该双倍工资差额本院以被告提交的《工作收入证明》所载4500元、银行交易记录显示的4326元及被告陈述为计算标准,共计21276元(4500/30×23+4500×3+4326)。被告对仲裁驳回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及生育费用的裁决结果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补办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原审判决:一、原告西安圣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武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1276元:二、驳回被告武娟其余请求;三、驳回原告西安圣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原审宣判后,西安圣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系其骗取的,电子邮件也不能说明其与上诉人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原审法院以具有瑕疵的证据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而要求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既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置法律的公平、公正于不顾。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三项,将案件发回重审,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武娟辩称,1、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3年7月被上诉人进入上诉人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工作期间尽职尽责,为上诉人创建了良好的业绩。后因被上诉人怀孕,上诉人违法将被上诉人辞退。根据上诉人开具的《工作收入证明》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对争议事实进行了准确的认定,确定了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进行了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被上诉人武娟于2013年7月8日入职上诉人西安圣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上诉人虽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现被上诉人武娟以上诉人西安圣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理由正当。上诉人上诉称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其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三项,要求将案件发回重审之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西安圣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石代理审判员 许 超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