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法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湘乡自力冶金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湘乡自力冶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湘法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委托代理人严银辉,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湘乡自力冶金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铝南村。法定代表人熊飞,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湘乡自力冶金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435号民事调解书的确认及谢某某的申请,被执行人湘乡自力冶金建材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12月5日支付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借款本息人民币1200000元整。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湘乡自力冶金建材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96675.29元,在第三人天津铁厂的到期债权679671.53元,被执行人湘乡自力冶金建材有限公司履行了剩余的123653.18元,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潘 莉代理审判员 蒋丛仁代理审判员 熊彩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喜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