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亭执字第19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与王建军、王仁亚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王建军,王仁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198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29号。负责人徐维华,行长。被执行人王建军。被执行人王仁亚。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王建军、王仁亚信用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商初字第04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张炳富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